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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诉讼的管辖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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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诉讼的管辖一般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税务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为第一审。

一、税收诉讼的裁定管辖类型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管辖某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日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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